【文字解讀】《浙江省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實施方案》及配套細則

浙江省發(fā)展和改革委員會 · 2025-11-04 16:56:21

浙江推進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,全面推動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,分類實施存量與增量項目電價機制,簡化分布式能源入市流程,保障綠色低碳轉型平穩(wěn)有序。......

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、國務院關于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、健全綠色低碳發(fā)展機制的決策部署,根據《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 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(fā)展的通知》(發(fā)改價格〔2025〕136號)(以下簡稱“136號文”)要求,我省起草了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省級配套政策。

一、起草原則

一是深化改革,統籌推進能源“綠保穩(wěn)”。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,新能源上網電量全部進入電力現貨市場,執(zhí)行市場形成的上網電價;合理區(qū)分電力屬性和綠色屬性,推動新能源與煤電、水電等各類電源公平同臺競價、充分競爭,促進“低價多發(fā)、高價少發(fā)”,助力實現能源“綠保穩(wěn)”目標。

二是分類施策,保障存量增量政策銜接。在市場外建立保障機制,一定比例電量作為保價電量(“136號文”稱為“機制電量”),市場價格高時進行回收、市場價格低時給予補償,即“多退少補”。區(qū)分存量、增量項目,存量項目與現行價格政策有序銜接(“136號文”稱為“機制電價”),增量項目保價水平通過全省統一競價形成。

三是立足省情,便捷舉措服務分布式主體入市。在“136號文”明確的政策導向基礎上,堅持從省情出發(fā)細化落地措施??紤]我省以“分布式新能源”為主的特點,設計“接受市場價格、簡化資質審查、開展簡易競價、實施告知簽約”等簡化方式,提高分布式新能源執(zhí)行的實操便捷性和可預期性。

二、起草工作情況

“136號文”發(fā)布后,省發(fā)展改革委(能源局)成立專項工作組,在前期調研基礎上于4月中旬起草了“1+3”省級配套政策,包括《浙江省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實施方案》(以下簡稱“總體方案”)、《浙江省新能源可持續(xù)發(fā)展價格結算機制實施細則》(以下簡稱“結算細則”)、《浙江省新能源發(fā)電成本測算細則》(以下簡稱“成本測算細則”)和《浙江省新能源增量項目機制電價競價實施細則》(以下簡稱“競價細則”)。

三、主要內容

(一)總體方案

《總體方案》包含四章共十四條:

第一章為“推動新能源全面進入電力市場”。一是明確新能源項目(風電、光伏,下同)上網電量全部全面參與現貨市場。統調新能源以“報量報價”參與現貨市場,其他新能源暫作為價格接受者參與現貨市場。二是有序參與中長期市場,各類新能源項目通過綠電交易形式參與中長期交易。三是健全電力輔助服務市場,現貨市場正式運行期間,新能源項目不再承擔調頻、備用等輔助服務市場費用。

第二章為“建立新能源可持續(xù)發(fā)展價格結算機制”。按照“136號文”要求并結合我省實際,一是促進存量項目機制電價與現行價格政策有序銜接,明確為0.4153元/千瓦時;機制電量比例每年可自主確定次年機制電量比例一次(首次確定時,統調新能源上限90%,其他新能源100%),但不得高于上一年;綠電不納入機制電價保障,以今年1-5月綠電交易比例為基準,設置綠電占比封頂機制,存量項目的機制電量比例按1-min【該項目1~5月綠電交易比例;1~5月全省綠電交易平均比例】計算。二是明確新能源增量項目機制電價、機制電量通過全省集中性競價確定;除統調新能源項目外,其他新能源項目應在全容量投產后參與競價;執(zhí)行期限按照同類項目回收初始投資的平均期限確定。三是明確新能源機制電價差價電費的計算公式、電量上限、偏差管理和疏導方式,以及新能源可持續(xù)發(fā)展價格結算機制有序退出方式。

第三章為“做好改革政策銜接”。統籌銜接電力市場、綠證、代理購電、配儲等現行新能源政策。一是明確新能源項目參與中長期(綠電)交易限值計算公式,當年已結算機制電量達到上限后,后續(xù)月可全量參與綠電交易。二是明確機制電量對應綠證處理方式,納入機制的電量不重復獲得綠證收益,機制電量對應綠證統一劃轉至省級專用綠證賬戶。三是明確代理購電政策、新能源政策銜接,落實新能源項目不得強制配儲、完善新能源利用率統計與考核、繼續(xù)執(zhí)行財政補貼政策等要求。

第四章為“協同推進政策落地”。明確“136號文”在浙江省落地實施職責分工、組織實施、用戶告知、跟蹤評估等方面的工作。一是新能源存量項目需在規(guī)定期限內與電網企業(yè)重簽購售電合同(含機制電價結算條款);統調新能源項目在規(guī)定期限內未完成重簽的,視為主動放棄機制電量,不再納入機制電價執(zhí)行范圍;其他新能源項目在規(guī)定期限內未完成重簽的,機制電價結算條款按政府公告的統一標準執(zhí)行。二是新能源增量項目在辦理并網投產流程時應完成購售電合同(含機制電價結算條款)簽訂,機制電價結算條款按照政府公布的競價結果確定。三是做好新能源項目主體告知,機制電量、機制電價及執(zhí)行期限的確定方式按照相關實施細則執(zhí)行。

(二)實施細則

三項實施細則從落地操作層面考慮,主要制定電費結算、成本測算、增量項目競價的具體工作指南。

《結算細則》包含六章二十七條,主要明確新能源項目在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結算后,進行機制電價差價結算的具體方式,重點區(qū)分存量項目與增量項目,明確機制電價、機制電量、機制電價執(zhí)行期限等關鍵參數的確定方法,構建年度機制電量月度分解、年累計結算機制電量上限、機制電量分檔退坡等機制,規(guī)定機制電價差價電費的計算公式、時間節(jié)點、分攤方式等。

《成本測算細則》包含四章十九條,主要明確新能源發(fā)電成本測算原則、方法、標準及相關工作保障機制。新能源發(fā)電成本以經營周期平準化度電成本進行測算,主要包括折舊費、運行維護費和財務費用;當增量項目競價觸發(fā)下限時,需啟動新一輪成本測算工作。

《競價細則》包含七章二十四條,主要明確增量項目競價規(guī)則,重點制定競價主體認定方法,明確機制電量總規(guī)模、分類型機制電量規(guī)模、競價充足率、單個項目申報機制電量上限、競價價格限值等關鍵參數確定方式,規(guī)定了競價流程與保障機制。增量戶用自然人光伏采用“只勾一次、無感競價”,在簽訂購售電合同(含機制電價結算條款)時,同步選擇自主參與機制電價競價或“無感競價”;選擇“無感競價”項目按照競價下限自動申報、優(yōu)先出清,充分保障權益。

解讀單位:浙江省發(fā)展和改革委員會

解讀人:劉斌

聯系電話:0571-8705825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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